【以案释法】禁止攀摘花木 违者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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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止攀摘花木 违者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2026-05-02 08:05    点击次数:72

春和景明,大理的街道、公园花坛里,各类鲜花次第绽放,点缀着这座城市的烟火与诗意,成为市民游客眼中最动人的风景。这些娇艳的鲜花,属于全体市民的公共资源,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每一个人的悉心呵护。

事件

近日,有热心网友反映,一名女子夜间在大理某路段大量攀摘路边花坛鲜花,涉嫌违法。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后,联合公安机关锁定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对自己夜间攀摘路边花坛鲜花的行为供认不讳。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此向当事人进行了全面的普法教育,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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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很多人觉得“摘几朵花而已,无伤大雅”,但事实上,随意攀摘城市公共花木,并非简单的不文明行为,而是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01

第五十九条规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

02

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03

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提醒

大理的绿化是城市的“颜值担当”,更是全体市民共同的财富。每一朵鲜花、每一片绿叶,都离不开绿化养护人员的辛勤付出。

在此,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摒弃“摘花无碍”的错误想法,自觉爱护公共花木和市政、绿化设施,不攀摘、不损毁,共同守护大理美好家园,争做文明市民。

编辑|和炳凤

一审|刘长城

二审|茶玉龙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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